
自覺運動
1963年5月18日,國立台灣大學的美國留學生柏大恩(Don Baron)以筆名「狄仁華」在《中央日報》副刊投書《人情味與公德心》,批評當時台灣的自私、善嫉、冷漠、社會腐化現象,引起不少青年學生共鳴。1963年5月20日,台大學生陳鎮國與國立政治大學代聯會總幹事許席圖決定成立「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」(自覺會),以「我們不是自私頹廢的一代」作為宗旨,號召學生從事社會服務。
自覺運動參與的學校除台大、政大之外,大學還包括東吳大學、國立台灣師範大學、國立清華大學、中原大學、靜宜大學等,高中有北一女、景美女中、建國中學、台師大附中、成功高中、強恕高中、開平高中、蘭陽女中、新竹中學等學校。並且除台北總會外,尚有基隆、新竹、苗栗、台中、嘉義、台南、高雄、宜蘭等八個分會。而且許席圖也有意成立「統一事業基金會」(統中會)作為資金來源。
但是自覺運動引發當時主導台灣學生事務的救國團注意,自覺運動便受到國防部、警備總部、法務部調查局、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成立的「七一一專案小組」進行打壓,許席圖等統中會案幹部先後於1969年2月被捕入獄,其他相關人士也被約談,是為「統中會案」;自覺運動與統中會案也在政府壓力下走入尾聲。
1963年8月,柏大恩學成返回美國。1967年,柏大恩與江雅美結婚,定居檀香山傳教。
1969年6月,許席圖、劉秀明、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被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看守所;同月底被軍事檢察官依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。1969年9月12日,劉秀明被依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三項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、褫奪公權5年,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被依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刑15年、褫奪公權10年,四人均提起上訴;而在此之前,許席圖因台大醫院開具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,已獲得軍事法庭裁定停止審判。1970年3月19日,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將本案發回更審。1970年4月,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各被判處無期徒刑及褫奪公權終身,劉秀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、褫奪公權10年。1973年,許席圖被送往台北市立療養院。1975年,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逝世,政府頒佈全國性減刑,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改處有期徒刑15年,劉秀明改處有期徒刑10年。1984年,呂建興獲釋。
1987年7月15日,台灣解嚴,警備總部依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》將政治案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。1991年5月22日,《懲治叛亂條例》被廢止。1992年6月11日,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經過評議,認為本案被告雖有顛覆政府之意圖,但無具體事證認其有以強暴、脅迫之非法方法實行,因此諭知免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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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覺運動
1963年5月18日,國立台灣大學的美國留學生柏大恩(Don Baron)以筆名「狄仁華」在《中央日報》副刊投書《人情味與公德心》,批評當時台灣的自私、善嫉、冷漠、社會腐化現象,引起不少青年學生共鳴。1963年5月20日,台大學生陳鎮國與國立政治大學代聯會總幹事許席圖決定成立「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」(自覺會),以「我們不是自私頹廢的一代」作為宗旨,號召學生從事社會服務。
自覺運動參與的學校除台大、政大之外,大學還包括東吳大學、國立台灣師範大學、國立清華大學、中原大學、靜宜大學等,高中有北一女、景美女中、建國中學、台師大附中、成功高中、強恕高中、開平高中、蘭陽女中、新竹中學等學校。並且除台北總會外,尚有基隆、新竹、苗栗、台中、嘉義、台南、高雄、宜蘭等八個分會。而且許席圖也有意成立「統一事業基金會」(統中會)作為資金來源。
但是自覺運動引發當時主導台灣學生事務的救國團注意,自覺運動便受到國防部、警備總部、法務部調查局、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成立的「七一一專案小組」進行打壓,許席圖等統中會案幹部先後於1969年2月被捕入獄,其他相關人士也被約談,是為「統中會案」;自覺運動與統中會案也在政府壓力下走入尾聲。
1963年8月,柏大恩學成返回美國。1967年,柏大恩與江雅美結婚,定居檀香山傳教。
1969年6月,許席圖、劉秀明、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被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看守所;同月底被軍事檢察官依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。1969年9月12日,劉秀明被依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三項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、褫奪公權5年,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被依《懲治叛亂條例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有期徒刑15年、褫奪公權10年,四人均提起上訴;而在此之前,許席圖因台大醫院開具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,已獲得軍事法庭裁定停止審判。1970年3月19日,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將本案發回更審。1970年4月,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各被判處無期徒刑及褫奪公權終身,劉秀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、褫奪公權10年。1973年,許席圖被送往台北市立療養院。1975年,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逝世,政府頒佈全國性減刑,周順吉、呂建興、莊信男改處有期徒刑15年,劉秀明改處有期徒刑10年。1984年,呂建興獲釋。
1987年7月15日,台灣解嚴,警備總部依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》將政治案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。1991年5月22日,《懲治叛亂條例》被廢止。1992年6月11日,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經過評議,認為本案被告雖有顛覆政府之意圖,但無具體事證認其有以強暴、脅迫之非法方法實行,因此諭知免訴。